河南省三门峡黄金黄金工业学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为确保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工作目标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工作目标责任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领导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一)诫勉警告。包括质询、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这是对工作目标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整体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工作或工作目标责任人自身仍存在问题,需要分清责任,并根据问题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形式。 (二)纪律处分。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有关党政纪律给予的党政纪律处分。这是对工作目标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需要追究工作目标责任人个人党政纪律责任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调整或调离等,这是对工作目标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未达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工作目标责任人自身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组织处理而采取的追究形式。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工作目标责任人除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律处分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发生的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中层干部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领导干部或中层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需责任追究的,由校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党政班子审查处理。 (二)校纪委要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追究的,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提出追究意见。 (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校纪委在工作中遇有阻力,不能正常实施责任追究,要及时向校党政班子请示报告,以保证责任追究。 千亿官网党委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